县长:
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07年考入北京之时户口应学校要求迁出静海,尚未毕业。现在我们村政府搞土地开发,村里只回答以户口确定补偿,但不确定在校大学生的情况该如何。
在上学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我已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学习暂时把户口迁离我村,但这并没有改变我与我村的生产、生活关系,更主要的是,没有改变我现在(甚至就业前)仍然要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为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状况,再加上在整个就学期间我又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村里是否该剥夺我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的现实需要考虑,也不能以学生户口迁出为由,限制和剥夺学生应当享有的同等村民待遇。另外,我查阅了其他省的类似案例,法院判决均肯定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近年我县开发项目增多,对于类似问题我县是否有统一的解决办法及依据的法律?还请县长予以重视。
尊敬的“吴宜涵”网友: 您好!您可登录静海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gk.tjjh.gov.cn)查阅静海政发[2009] 4 号文件。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