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强化市容街景管理,本市开始整治规范电子显示(牌)设置行为,日前制定出台了有关规定,提出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和两个大干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道路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滨海新区建成区及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主干道路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已经行政许可设置的,行政许可到期后,即刻拆除。
规定还提出:2010年确定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道路范围内,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电子显示(牌),限期全部拆除,综合整治过的道路范围内,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可设置电子显示(牌)的路段,应设置镶嵌在门楣建筑上方,两侧不得超过装饰柱,高度不超过0.4米,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和群众生活;电子显示(牌)的设置形式,要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做到设计形式新颖,造型美观,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要使用国内外先进的材料,既要清晰明亮,又要节能环保,发布的内容只能横向滚动,不得出现闪烁画面;不得造成光污染,要设专人管理,保持整洁、画面显示完整;电子显示(牌)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设置的,期满前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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