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南开区水郡花园的业主,2008年6月取得水郡花园《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同时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了房屋交接单,至今已满两年。但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广大业主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这使大家的权益完全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通过了解相关政策,《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8.11.6日颁布的《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相关程序的通知》。
我特别的想得到权威部门的认真答复,我们普通的购房者是否能够按照这些相关的规定自行办理房产证呢?
大家买一套房子不是容易的事情,取得房产证是从法律上对房子归属进行的一个确认,开发商的错误不能由我们业主替他背负!
热切盼望能得到最真实的答复!谢谢。您们辛苦了!
王晓洁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7月21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所留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请查收。
此复
2010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