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希希: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小学教师公积金问题,教育局答复如下: 2010年7月公积金调整基数是根据天津市<《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4号>和我区财政实际情况制定的。 2010年7月公积金调整基数分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是按2009年12月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加上加班费之和构成的基数;非义务教育段是按2009年12月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加上十三个月奖励工资除以12个月之再加上加班费构成的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国家和个人各12%调整为国家和个人各15%,符合国家规定。 附文件摘要: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1193元)。 (四)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如再有疑问请拨打教育办公室电话:26372001。
红桥区教育局
2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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