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州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我们已责成相关部门回复,办理情况将很快以二次答复形式告知您。
祝您生活愉快!
南开区政府
2010年7月11日
尊敬的州网友:
您好!南开区房管局现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复: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如业主对现行车辆管理制度不满意,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改进意见,在通过全体业主表决同意后,根据条例规定实行定新的车辆管理制度。
祝您生活愉快!
南开区政府
2010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