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限价房负责同志您好:
我是作家协会的工作人员,今年46岁,单身女性。在29年的工作时间里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没能力购买商品房。今年得知市里建设限价房,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因此马上去办相关手续。
但是,在审核收入证明时出现难题。
我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46608元,上年度个税为808.95元,上年度社保为815.04元。如果按文件规定,我的收入为46608-808.95-815.04=44984.01元,没有超出收入规定标准。可是广开街审核部门解释说,收入标准不减除个税和社保因素。
由此,文件规定和实际审核出现了两个标准。也由此,我临近退休被取消了自费购房的资格。所以请您过问一下,文件的标准应该怎样认定?并责成相关人员通知我。另外,临近退休的人工资肯定会比刚参加工作的人收入略高,明显处于劣势,况且可还贷年限有限,这对于低收入的我无异于雪上加霜。
基于此,恳请上级领导考虑我的情况,并盼回复。
祝工作顺利!
王志红
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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