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泰达某企业就职。现在单位要更名,需要在6月底前与所有在职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公司协商自愿解除现行劳动合同,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我在6月初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且得到了公司直接领导的批准,批准办理离职手续日为7月9日。也就是说在公司支付转签补偿(或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时候虽然我已经提出辞职但仍是该公司的在职员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得到这笔经济补偿。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