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本人在单位转正时间为2010年1月1日,我在2009年11月因工作外派去浙江出差,到2010年3月22日回到天津单位,直至2010年5月份也没有通知给我上社会保险,我想问一下,我的社会保险是否应由公司在我转正当月开始交费
我的社会保险应是如何计算时间的、如何缴费的。
如果单位不给我办社会保险,我要怎么办理?如何追回我的保险?
尊敬的网友:
您好!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新入单位的职工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报酬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缴费比例8%。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先与单位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职工到用人单位所属劳动保障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