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是从事交通运输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曾经多次乘坐这个车辆往返于开发区。本人感觉该车辆不管是车容、车貌和车辆外观等等均不符合运营管理规定,而且经常性的违法超限运营。特别是司售人员对乘客以貌收费,从不主动给予报销凭证。此外,任意停车上下乘客,强行并道、随意变更行驶路线的现象车车皆是。
该车辆的合法性令人质疑。(从司售人员的口音判断,该车应为宝坻、蓟县个体运输户。曾见前风挡中间上方粘贴圆形“16”数字)
该车司售人员的素质很差,服务态度蛮横、语言粗俗。
总之,这种车辆的运营状态已严重响应我市--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建议引起行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就其超限运营的问题本人认为就应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运营管理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或限期停运整改、或强制更新车辆。另外,该线路的司售人员是不是进行过专业培训教育?还是未知数。
“防灾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 5--23”辽宁长深高速特大交通肇事案的教训耐人寻味,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大客车本不该承担故事责任。但超限运营也是致使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客观现实。沈毅局长想必一定是感想颇深的。
本人已进入退休的倒计时,几乎一辈子从事运营管理工作,见到的情况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处于好心,希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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