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两个问题:
1、工伤恢复时间超过两年还能延长留薪停职期吗,若不能如何处理?
2、因工伤造成部分工作能力丧失、工资下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这条还适用吗,新的规定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月。停工留薪期满或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相应等级后,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2.1996年10月1日以后至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被鉴定为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重新安排工作,应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已经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可以继续保留。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5至6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被鉴定7至10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支付生活费用,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