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董***   提问时间: 2010-06-11 09:02
 标题:关于工伤的有关事宜咨询
内容:

咨询两个问题:

    1、工伤恢复时间超过两年还能延长留薪停职期吗,若不能如何处理?

    2、因工伤造成部分工作能力丧失、工资下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这条还适用吗,新的规定是什么?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6-13 10:0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月。停工留薪期满或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相应等级后,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2.1996年10月1日以后至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被鉴定为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重新安排工作,应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已经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可以继续保留。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5至6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被鉴定7至10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支付生活费用,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13日


     热点推荐
创意涂鸦 助力创文
公交603路新增10余个站点
南开危改广场重新开放
记者追踪
·《百姓问政》:垃圾倾倒、耕地撂荒……蓟州区西水库地块应如何整治?
·《百姓问政》:践行人民城市理念 保障居民安居乐业
·一边防回潮 一边寻出路
·树上滴黏液 害虫在作怪
·新规实施,您的快递送上楼了吗?
网民反馈
·网民:感谢各级领导,解决百姓生活难题!
·网民:感谢区政府和属地综合执法大队为百姓办的实事
·网民:职称问题圆满解决 感谢蓟州区委
·网民:感谢河东区政府和属地派出所为百姓办实事
民生词典
电子年检标
养老保障待遇支付
征信异议申请
地铁老年优惠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
个人信用报告
人才落户新政
因私赴台
[点击查看更多]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全部
全部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