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节约用水、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天津市政府批准,从2010年4月1日起,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近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是:
市中心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4.60元,上调1.20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00元,上调0.40元。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继续免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