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代替她人签退(3次)不构成公司规定或劳动法中讲的劳动违纪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若该公司这时又转换条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录用时候没有讲明有什么条件填表即被录用)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什么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的接触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由2009年11月17日-2010年3月9日可以要求赔偿么?)除了将欠缴的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的保险补齐以外是否可以要求用人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尊敬的李欣:
您好!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的二倍来支付赔偿金。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