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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   提问时间: 2010-03-26 16:18
 标题:缴暖气费被告知要多缴几百块钱滞纳金
内容:

    我们小区去年进行一户一循环暖气改造, 改造前系企业供暖, 交费到企业去交, 改造后由热电公司供暖, 交费到热电公司去缴. 我们也是刚刚知道。可是, 我在3月15日去缴暖气费时被告知要多缴几百块钱的滞纳金,我认为这很不公平. 第一, 我们刚刚知道缴费地点并且没有过采暖期, 为什么要缴滞纳金, 收费处讲贴过通知, 但我们没有看到. 第二, 收滞纳金也应该从采暖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请有关部门解决。否则我们只能不缴,因为在采暖期内缴费却要多缴几百块钱滞纳金, 那有这样的道理。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0-03-29 13: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陈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3月29日


尊敬的陈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零距离的支持,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该用户反映其于2010年3月15日缴纳采暖费,热电公司营业站按照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加收其滞纳金。工作人员已向用户解释了相关政策法规。根据《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第二条及第六条相关规定,乙方(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采暖费一次性金额支付。乙方逾期未缴采暖费的应当按应缴采暖费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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