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重残或双残家庭如何界定?
答:(一)“重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家庭。
(二)“双残家庭”是指同户籍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含)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均在四级以上的家庭。
(三)重残和双残家庭的认定,以2010年3月1日前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2010年3月1日之后,新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须在持证满2年后方可申请。
问:如何办理申请?
答:重残或双残家庭申请实物配租时,须提交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区房管局和区民政局复核、区房管局公示、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按相关规定实施配租。
问: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住房面积如何认定?
答: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对其中实行“租房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或“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的家庭,现住房面积仍按原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认定。
问: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人口如何认定?收入如何认定?
答:(一)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2008年5月1日《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户的、市内六区非农业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
(二)家庭成员应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三)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家庭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重残或双残家庭收入认定依照民政部门住房保障收入核对有关规定执行。
问:符合配租条件非拆迁家庭原住房如何处理?
答:(一)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申请家庭须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二)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近亲属住房的:
1.近亲属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可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子女须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3.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的原住房不上交。对所有由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转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提供申请租房补贴之前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所有未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须提供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不同意共同配租的,申请家庭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之外近亲属的原住房不上交。
问:上交的代管房屋如何使用管理?
答:廉租住房配租家庭上交的代管房屋,原则上作为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家庭的租赁房源,并优先提供给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单人户和月收入低于600元、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重残单人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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