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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4月1日起 骑车闯红灯随地吐痰等将被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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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每日新报  作者:  2010-03-03 10:41:04  编辑:杨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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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0年4月1日起,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记者获悉,《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横穿马路擅闯红灯 罚50元

  本市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擅闯红灯,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鸣放喇叭。违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予以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理。

  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违反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限制时间或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违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公共场所吐口香糖 罚50元

  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严禁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违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同时,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各类物品。违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画、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携犬出户不戴嘴套 罚500元

  本市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违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携犬出户时应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马路餐桌占道经营 罚5000元

  本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严禁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违反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违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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