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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调普通住宅价格标准 影响部分二手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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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每日新报  作者:  2010-02-24 08:55:47  编辑:杨晋
·天津今年将加大住房供应调控 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咨询限价房价格问题
·咨询小产权房子的相关规定 ·我可以申请限价房吗?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网站获悉,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联合调整了天津普通住宅价格标准,其中红桥区调整幅度最大,成交单价标准上涨了12.82%,西青区、滨海新区汉沽和大港功能区本年度未作调整。新标准将自3月1日起执行。

  根据天津有关规定,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价格标准。根据去年十月天津出台的“津八条”,天津按照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调整天津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超过5000元的区县,按实际测算价格为准;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低于5000元的区县,仍按5000元价格标准执行。

  根据现行政策,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将按照不同标准征收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举例说明

  以天津和平区一套3年房龄100平方米住房为例,假设业主80万元买进,现以12000元/平方米即总价120万元售出。按照现行成交单价标准不属于普通住房,营业税为120万元×5.55%=6.66万元,而3月1日新标准实行后,价格标准提高至12200元/平方米,该物业将归为普通住房,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为(120万元-80万元)×5.55%=2.22万元,卖方可节省4.44万元,将对部分“临界价位”二手房价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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