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0日正式发布了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
新版《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按照规定,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各地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现在天津对于甲类药品不同的人员类别也都是有一定的自付比例的,请问领导,天津医保何时取消自付比例?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刚刚颁布,相关政策都在制定过程中。我市的医疗保险政策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明年将会出台一些惠民政策。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提出的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我们的工作。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