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位年已60岁的退休人员,我原工作单位是天津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由于在2003年我单位的整体退出全公司的全体员工全员买断工龄。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直由我原单位缴费至2003年,我在2004年在机械局人才管理中心缴纳2004年度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于我患有严重糖尿病于2004年办理了病退手续。从退休至今由于我的身体不好经常有这样、那样的小病,由于我是从机械局人才管理中心办的退休,并由在那里缴纳了一年的保险。我退休后只能有个人缴费的待遇,门诊看病根本不给报销。现在从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十分重视。我不知道向我这样一直由单位保险缴费,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使我下岗买断工龄,而只有一年的个人保险缴费退休后就只能“享受”个人缴费的医疗保障待遇合理吗?难道这也是我们天津市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吗?难道这样的政策公平吗?我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领导部门的答复。
尊敬的车企林同志:
您好,目前我市以个人缴费形式参加城镇个人医疗保险人员,不能享受门诊待遇。您的建议很好,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正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我们会抓紧调研、测算,力争让我市的医保政策制定的更加科学、合理。谢谢。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0月22日